ADL全文: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一)一般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者;或八十一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四項中有二項以上需要協助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三十一分至六十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三十分以下者。
(二)失智症患者: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1.輕度失能:CDR達一分者。
2.中重度失能:CDR達二分者。
3.極重度失能:CDR達三分以上者。
(三)慢性精神病患者:
1.輕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三十四分至五十一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九分至二十一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2.中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六分至三十三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六分至十八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3.極重度失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六十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四)心智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
3.極重度失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九分以下者。
(五)自閉症者:
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四十六分至五十四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十九分至四十五分者。